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来娣与江苏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来娣,江苏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20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来娣,女,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张翔、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张公路25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华。上诉人何来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前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来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锦绣前程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承认与何来娣有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何来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2016年10月18日受伤时与锦绣前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8日7时20分,张存凯驾驶超载的货车沿金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公路路口时,遇杨桂长骑自行车搭载何来娣由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杨桂长、何来娣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存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桂长、何来娣无责任。2017年1月11日,何来娣向无锡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何来娣2016年10月18日与锦绣前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受理,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何来娣提供的锡新劳仲案字〔2017〕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一审中,何来娣提供视频,证明其与锦绣前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何来娣在2016年10月18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锦绣前程公司之间即使存在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现何来娣要求确认与锦绣前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来娣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对于一审认定事实,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亦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来娣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何来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来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 云审判员 顾 妍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