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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刘金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18号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32号。法定代表人:雷爱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公司职员。被告:刘金秀,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刘金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