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招弟与李待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招弟,李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高招弟,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李待文,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本院在执行高招弟与李待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待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 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