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毕有申与訾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有申,訾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084号原告:毕有申,男,汉族。被告:訾跃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有申诉被告訾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有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有申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毕有申。审判员 董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单 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