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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毕有申与訾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有申,訾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084号原告:毕有申,男,汉族。被告:訾跃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有申诉被告訾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有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有申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毕有申。审判员  董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单 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