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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42季红兴与王永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红兴,王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季红兴,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王永飞,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季红兴与被执行人王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王永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季红兴工资款105000元。给付方式: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85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因被执行人王永飞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季红兴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2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到位316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永飞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永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季红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7456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