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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京粮食销区中心供应库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京粮食销区中心供应库,北京宏盛源业商贸有限公司,刘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京粮食销区中心供应库,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绥先,书记。被执行人北京宏盛源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5-4]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郝李敏。被执行人刘兴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京粮食销区中心供应库与被执行人北京宏盛源业商贸有限公司、刘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4)昌民初字第026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宏盛源业商贸有限公司、刘兴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兴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两辆。2017年8月2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宏盛源业商贸有限公司、刘兴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京粮食销区中心供应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