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银忠与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银忠,王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590号原告:安银忠,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山西社民满意度测评中心古交办事处主任,住古交市。被告:王爱英,女,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古交市嘉乐泉乡,古交市烟酒副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古交市。原告安银忠诉被告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银忠、被告王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6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6日,原告在东曲认识了被告,被告说其老公贩煤炭赔了不少钱,但她为了支持老公的事业就陷入别人的外债纠纷中,原告出于同情就介绍她到山西社民满意度测评中心古交市办事处工作,结果被告一来就从我这借钱,一开始是一天借200元,第二天还,然后是借300元,第二天还,后来一次性几百甚至上千,短短几天时间,利用我的同情心,总共以借款的名义拿走了原告从别人处借的4600元。被告王爱英一开始答应是三两天给,结果一拖再拖,最后答应6月1日全部还清。到现在电话能打通没有人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王爱英承认原告安银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4600元未还的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安银忠与被告王爱英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均没有异议,故对原告安银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爱英未按期归还4600元借款,原告安银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归还原告安银忠借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