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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贵风与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贵风,蒋文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33号原告:付贵风,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蒋文举,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付贵风与被告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贵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合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