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贵风与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贵风,蒋文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33号原告:付贵风,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蒋文举,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付贵风与被告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贵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合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