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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桂芝与张永铎、刘文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芝,张永铎,刘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武桂芝,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永铎,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西街延伸段天源宾馆东侧张掖市。被执行人刘文秀,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武桂芝与被执行人张永铎、刘文秀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永铎、刘文秀偿付申请人武桂芝200000元,承担利息28000元,诉讼费2360元,合计230360元,于2016年2月1日偿付28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乙方已经通过向法院交款偿付甲方5000元,直接向甲方转账5000元,合计偿付10000元,下剩220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付甲方4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付甲方80000元,剩余款项100360元乙方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付甲方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付甲方50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桂芝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1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