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字9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嘉讯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源达电子有限公司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微嘉讯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源达电子有限公司,缪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字9578号原告深圳市微嘉讯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14号五楼C段,组织机构代码67296040-X。法定代表人徐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杰文,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源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村愉盛村后1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98318W。法定代表人陈卓林。被告缪青,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微嘉讯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源达电子有限公司、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刘 佳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