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丙银与罗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银,罗志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578号原告:宋丙银,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罗志萍,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丙银诉被告罗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丙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丙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丙银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康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