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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丙银与罗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银,罗志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578号原告:宋丙银,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罗志萍,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丙银诉被告罗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丙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丙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丙银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康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