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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伟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明,吉林省德惠市人,住辽德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伟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德半路由朝阳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39.3公里处,驶入行驶方向左侧沟中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伟明受伤,车上乘员谢君峰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刘伟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君峰无责任。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刘伟明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予以证明。被告人刘伟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伟明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伟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德半路由朝阳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39.3公里处时,驶入行驶方向左侧沟中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乘员谢君峰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伟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君峰无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伟明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理化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平面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刘伟明供述等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伟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伟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