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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肖进文、曾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进文,曾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951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进文,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曾小琴,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进文、曾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进文、曾小琴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