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望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望家,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325号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08025549463163,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肖海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群,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望家,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王家湾村山边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王望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656221006,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小区1栋204。法定代表人:谢顺风,总经理。第三人:赵荣,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万家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尚东御园4栋1楼101号。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望家、第三人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本案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金春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