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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伟申请执行罗永斌、袁灵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罗永斌,袁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罗永斌,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被执行人袁灵莉,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6)川0302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永斌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6)川0302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永斌、袁灵莉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詹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