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晓春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初62号原告:蔡晓春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负责人:李志军,该办事处总经理。原告蔡晓春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蔡晓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