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薇薇与徐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薇,徐金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816号原告:李薇薇,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藁城区。被告:徐金良,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李薇薇诉被告徐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薇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薇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薇薇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