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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薇薇与徐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薇,徐金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816号原告:李薇薇,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住藁城区。被告:徐金良,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李薇薇诉被告徐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薇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薇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薇薇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