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分行、宜州市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分行,宜州市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分行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宜州市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宜州市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15)金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23671.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96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银行、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韦某某的银行存款4979元,并已依法查封、评估本案的抵押房产。评估结果送达后,被执行人覃某某、王某某认为本案评估的抵押房产价格过低,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重新评估请求。因重新评估抵押房产暂不能变现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抵押房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恢4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育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