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荆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荆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927号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村***号***号。法定代表人:龚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荆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荆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