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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573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73号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86571,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马桥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施剑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0052W,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法定代表人:厉生荣。被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19777X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19楼。法定代表人:赵志松。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海宁市菱达电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天一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