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爱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299号原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尧,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爱飞,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爱飞,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曼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99元,由原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