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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46号原告:迟某某,女,193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刘某丙,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丁,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戊,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已,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迟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迟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因病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迟某某因病去世,原告的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米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