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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泽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1610号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吕泽荣,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17日,汉族。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意、何珊与被告吕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人民币17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8819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最终金额按照每期应还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无息借款人民币170000元,用于被告支付其所购房屋的购房款,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9月28日期限届满;协议约定被告需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9月28日前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每期偿还金额为42500元,协议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每逾期一天则由被告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违约金给原告,被告未按期偿还任一期借款达15日上的,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乙方逾期不还的,按照全部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用于支付所购房屋的部分首期购房款,被告收款后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收款后一直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吕泽荣对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且对原告的证据均不持异议,但未举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依本金170000元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被告吕泽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