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卢莉莉、梁世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莉莉,梁世耀,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莉莉,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世耀,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纳,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松,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卢莉莉因与被上诉人梁世耀及原审被告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林松向梁世耀借款150000元,并依据林松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银行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流水清单,且认定卢莉莉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林松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借条时,并无150000元实际债务,梁世耀在2015年4月8日转账给林松50000元,但同月10日林松已将该50000元转回梁世耀账户。因此,该借条不能证实债权债务金额���且还款计划表明双方协商一致由林松负责还款,该还款计划是林松、卢莉莉离婚后所出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查明。林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陷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莉莉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78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以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