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天福申请执行张金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福,张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福,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金仁,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天福与被执行人张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8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天福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金仁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张金仁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6月2日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套房屋。4.被执行人张金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东丽区人民法院有债权的线索,本院前往东丽区法院调查核实,张金仁名下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对邯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700余万元,该案件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故本院向东丽区法院执行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金仁名下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龙万达建材销售中心对邯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5万元。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申请要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因被执行人张金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