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志祥、方同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祥,方同国,东至县大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87号申请人:丁志祥,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方同国,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东至县大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方明龙,总经理。申请人丁志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同国、东至县大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丁志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同国、东至县大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丁志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