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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玉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伟,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容城县,现住。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清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高玉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宝骏牌轿车沿白沟镇富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盛景蓝天小区路段时,撞上行人王某1、张某1,致王某1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玉伟拨打110报警,并将王某1送到白沟时氏正骨医院治疗。到达医院后,被告人高玉伟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其朋友王某2冒充肇事司机,后王某2向交警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高玉伟到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高玉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和张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玉伟分别与被害人王某1、张某1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高玉伟赔偿被害人王某1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2、刘某、张某2、王某3、张某1、王某4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高玉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他人冒充肇事司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为被告人高玉伟不构成逃逸情节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玉伟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玉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艳美审判员  何志刚审判员  王景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