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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军与王立勇、杨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王立勇,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生于1981年9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立勇,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杨明华,女,生于1967年12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周军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立勇、杨明华应该支付申请人周军借款500000元。本案执行费7400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聂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