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文龙、王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龙,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51号申请人刘文龙,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被申请人王伟,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孟州市。申请人刘文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5号院世纪港湾11号楼14层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0××77,查封标的600000元)。担保人李胜杰以其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5号楼1层107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978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胜杰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5号楼1层107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978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5号院世纪港湾11号楼14层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0××7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