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乃邦与徐善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乃邦,徐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吴乃邦,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徐善荣,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吴乃邦与徐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