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平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良,杨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45号自诉人郭玉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人杨平利,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郭玉良以被告人杨平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玉良与杨平利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玉良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玉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