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余翠坪、杨秀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余翠坪,杨秀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住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理人:杨仕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城,该行风险经理。被执行人:余翠坪,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被执行人:杨秀佳,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侗族,三穗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住三穗县长吉乡。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余翠坪、杨秀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