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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余翠坪、杨秀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余翠坪,杨秀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住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理人:杨仕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城,该行风险经理。被执行人:余翠坪,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被执行人:杨秀佳,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侗族,三穗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住三穗县长吉乡。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余翠坪、杨秀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