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贵清与郑贵泽、张俊生、梁建军、贺荣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清,郑贵泽,张俊生,梁建军,贺荣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32号申请人王贵清,男,1956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郑贵泽,男,1979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现无职业,原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张俊生,男,1964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70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贺荣丰,男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贵泽、张俊生、梁建军、贺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王贵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俊生、梁建军、贺荣丰自行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304执3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