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与何国林、芮荣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何国林,芮荣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730号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国林,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芮荣程,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林、芮荣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