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南县环境保护局,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28号。法定代表人牛恩帅,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岩松,沂南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宏发路。法定代表人朱沛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沂南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因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沂环罚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运营的电动三轮车生产加工项目自2016年4月建成开始投入生产,2016年7月中旬安装完成具体生产线;该电动三轮车生产加工项目自建成投产至今未向相关环保部门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环罚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电动三轮车项目停产停业;2、处罚款捌万元。”并依法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沂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沂环罚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即对被执行人沂南县跃腾商贸有限公司罚款八万元人民币及因被执行人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部分,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公峰审 判 员 李维海人民陪审员 代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靳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