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鹏与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贾永辉,该公司总经理。王鹏与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王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购房款109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245元及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XX村XX组XXX号自编号为XX幢XXX号的房屋一套,但因该房无建设审批手续,不能处置。其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鹏购房款109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245元及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农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王鹏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王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