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怀、李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怀,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申怀,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坤,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怀与李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祝彦军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