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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1343号原告:王志华,男,汉族。被告:罗力,男,汉族。原告王志华与被告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某某职工,2013年被告给商州区某某社建房工程供建筑材料时与原告相识。2013年12月30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0日,借款利息共计600元,原告随即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元,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列出还款计划,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保证书,但计划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罗力在审理中承认王志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力偿还原告王志华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柴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