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元武、王植利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武,王植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武,男,1960年6月29号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植利,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上诉人张元武因与被上诉人王植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元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元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上诉人张元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