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王连忠、韩庆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忠,韩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连忠,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韩庆生,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庆生在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执433号案中案款14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