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付斌林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斌林,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64号原告:付斌林,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巍。原告付斌林诉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付斌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斌林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由原告付斌林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唯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