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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005号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