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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席福营、王洪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福营,王洪恩,卜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49号申请人:席福营,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洪恩,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卜庆莲,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福营与被申请人王洪恩、卜庆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8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洪恩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