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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蒋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蒋志芬,张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6号。负责人:沈援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志芬,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张亦忠,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志芬、张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志芬名下车牌号为浙B×××××及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亦忠自行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蒋志芬、张亦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3元,执行费803.82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