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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蒋斌与胡建坤、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胡建坤,徐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6262号原告:蒋斌,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胡建坤,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徐春荣,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蒋斌诉被告胡建坤、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徐春荣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斌、被告胡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此笔借款的到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出借120000元给被告,约定2016年10月19日还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胡建坤始终未还,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被告胡建坤辩称,结欠原告120000元属实,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我没有还过钱。被告徐春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胡建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前还清,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年利率的四倍计算。另外,被告胡建坤在借款合同下注明:今收到蒋斌人民币120000元。因本人需要此借款全需现金。2016年9月20日,原告蒋斌从招商银行账户上取出120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照片,照片内容为被告胡建坤手持现金与借款合同。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双方于XXXX年X月X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由照片、借款合同、招商银行客户回单、婚姻关系查询单、婚姻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提供照片、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胡建坤对借款事实也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胡建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期利率为银行四倍贷款利率,故原告要求自借款到期日起,按照银行四倍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徐春荣的还款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应由被告徐春荣就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被告徐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被告徐春荣应就本案借款以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坤、徐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斌借款本金12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71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520元,由被告胡建坤、徐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志高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