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7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和陈秀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陈秀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红,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秀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刚审判员 林 红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欣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