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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明与童瑞琴、刘明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童瑞琴,刘明福,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01号之一原告: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童瑞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刘明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刘明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