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黎明与童瑞琴、刘明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童瑞琴,刘明福,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01号之一原告: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童瑞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刘明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刘明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