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全忠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忠,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忠,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冬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忠与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0.00元。申请人系该厂员工,因该厂倒闭,所有员工已起诉,查封的财产等待处理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