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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吴彦魁与孟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魁,孟庆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青2822民初424号原告:吴彦魁,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高老家乡高楼行政村吴庄***号,现住都兰县。被告:孟庆新,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原告吴彦魁与被告孟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彦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彦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枸杞欠款186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被告孟庆新给原告和安某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枸杞出售,原告回复有枸杞后,被告到都兰县巴隆乡铁丝盖经济开发区来看完枸杞后同意收购,双方协商枸杞价格每斤13元,收购1435斤,价格共计为18650元,被告当时说没带现金,又以天色晚无法打款为由没有转款,并保证第二天打款,被告将枸杞运走后,原告催被告尽快转款,被告借口说原告的银行卡有问题,后被告根本不接电话,原告发现上当受骗,到巴隆乡派出所报案,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算单》一份拟证实:当天收购枸杞1435斤,共计价格为18650元的事实;2、《手机通话录音》拟证实:手机号”171XXXXXXXX”拨打孟庆新的号码”158XXXX****”,用手机”132XXXX****”进行录音让被告尽快支付枸杞款的事实;3、证人赵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因我是司机,2016年8月份的一天,隔壁杨山福给我介绍说巴隆有一车枸杞送到诺木洪,当天是孟庆新收了四家的枸杞,我到吴彦魁家时在场的有七八个人,有过称的和记录的人,我当时在房子里喝茶,至于拉了多少斤不清楚;其中一家收完货后钱全部支付清了,三家的都未支付款;4、证人安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我和原告是一起种枸杞的,2016年8月28日,孟庆新收购枸杞时我也在场帮忙装车,当天是孟庆新收了四家的枸杞,其中吴彦魁的买了13袋子枸杞,大概1000多斤,孟庆新当时没付钱说天黑了网络不行,回去就打钱,也没打欠条,过磅时有人在记录;被告孟庆新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调查的证据如下:《电话笔录》一份,证实被告孟庆新对欠吴彦魁枸杞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认可,在电话里表示开庭前尽快还款。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证人证言及法院电话记录内容,因被告孟庆新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与法院和被告孟庆新电话通话内容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且相互印证后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收购价格为18650元枸杞的事实,故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8日被告孟庆新给原告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枸杞出售,原告回复有枸杞后,被告到都兰县巴隆乡铁丝盖经济开发区原告住处看完枸杞后同意收购,经双方协商枸杞价格每斤为13元,收购1435斤,价格共计为18650元,被告当时说没带现金,无法打款为由没有转款,承诺第二天转款,但被告将枸杞运走后,原告多次在电话中催被告转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付款,后被告根本不接电话,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枸杞款18650元的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新给付原告吴彦魁枸杞款186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庆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永国审判员张海洁审判员乌兰齐齐格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井发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