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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德增与李铁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增,李铁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07号原告辛德增,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卓资县。被告李铁刚,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辛德增与被告李铁刚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辛德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德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郭燕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莉 微信公众号“”